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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受贿50余万元 获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时间:2023-08-21  作者:廖腾飞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于自我要求不严,个人私欲膨胀,不能以廉洁自律的要求约束自己,导致我走上犯罪道路。”2023年8月4日,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出生于1967年1月的胡某,案发前系某县城管局执法大队队员、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严重违法,经县监委调查终结后依法移送县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作为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018年6月底至2023年1月,其利用负责本单位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项目运营、款项结算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9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