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主持召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律理解与适用座谈会
时间:2021-11-29 作者:查涵博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11月23日,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召集祁门县公安局、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律理解与适用座谈会,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业锋、县公安局副局长叶俊宁、县检察院一部、二部,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法制大队,县畜牧兽医水产站等负责同志参加座谈。
县院就近期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是否构罪问题召集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展座谈,并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开展讨论。与会同志经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座谈会上县院还带领与会同志共同学习了《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
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非禁渔期、非禁渔区,但在阊江特种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电鱼8条。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阊江特种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属于《意见》中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域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情形,此时即使不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仍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