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平一行联合森林公安局、林业局前往该县塔坊镇塔坊村汾溪组言坞坑查看胡某某补种林木情况,对补种林地进行了实地验收,以确保公益诉讼判决结果落地生根,补植复绿取得实效。
2016年12月份,胡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同村村民将其位于言坞坑“水井湾、汪三坞”等山场(该山场已划入公益林管护)的杉木进行砍伐,经测算,被砍伐杉木蓄积为112.2098立方米。案发后,胡某某主动向县森林公安局双平派出所投案自首。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2018年10月,该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胡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诉讼请求,责令胡某某于2019年8月前在案发地种植1000株杉木。
据了解,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检察工作中深化运用恢复性司法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先后开展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司法实践活动,为建设美丽祁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