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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全额追赃挽损,为13年的旧案画上圆满句号
时间:2025-06-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我真的已经不抱希望了,没想到过了这么久,13年了,我一直纠结的17000元还能被追回来,真的非常感谢你们!”家住屯溪年逾古稀的被害人江某满怀感激地表达了对检察官依法履职、全力追赃挽损的深深谢意。

2024年11月,祁门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件时,在案卷材料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可能存在其他犯罪事实,遂展开调查。经查,2012年,王某以被害人江某系非农户口不能继承其母亲承包经营的责任田经营权有偿转让款5万元为由,采取言语威胁、跟随纠缠等方式,先后三次向江某强拿硬要了其中的1.7万元,其中一次系伙同吴某(已另案处理)共同实施,二人将所获8000元违法所得予以平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官主动登门走访江某,全面核查案件事实。通过对王某讯问、江某询问等方式,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该起犯罪事实已过刑法规定的一般追诉期限,但被害人江某及其同事曾在追诉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要求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之规定,祁门县检察院遂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通过查阅公安机关相关档案材料,成功查找到了2014年公安机关对江某的接访记录等关键证据,奠定了依法对该犯罪事实予以追诉的基础。

2024年12月30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退缴到安凌镇农经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依法发还给江某,该判决于2025年2月20日生效。同时,检察官就案件另一当事人吴某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监督,并成功追缴其退缴到安凌镇农经站的4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返还被害人。至此,时隔13年,被害人江某终于全额拿回了原本就属于自己的17000元财产损失。

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是祁门县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扎实推进追赃挽损工作的生动实践。祁门县检察院将持续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司法追求,深化“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普法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