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1月27日在祁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上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汪翠瑜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4年检察工作情况
2014年,我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依法履行检察权,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立足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对多发性侵财犯罪、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暴力犯罪、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等犯罪行为从严打击。2014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4件52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37件43人,决定不批捕7件9人。共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0件125人,其中,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93件112人,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7件13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93件119人,决定不起诉8件8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慎用逮捕、起诉措施,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8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起诉8件8人。同时,对不捕、不起诉案件,主动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争取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认真抓好控告申诉。扎实做好涉法涉诉联合接访和控申接待,对群众信访和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依法办理,及时分流,加强督办,积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2014年共受理来信来访55件,检察长参加接待24件,对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核17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4件4人。一年来,没有出现涉检上访现象。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项中心工作和专项治理活动,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等治安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通过闹丧索取巨额赔偿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开展处理前社会调查、结案后回访帮教等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积极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帮教矫正工作,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惩防并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大力查处贪污贿赂犯罪。2014年我院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5件11人,均为5万元以上大案,其中20万元以上2件,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3人,副科级干部2人,主要涉及交通、建设规划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所有案件已全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着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去年,我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件2人,其中公安部门1人涉嫌徇私枉法,乡镇规划部门1人涉嫌滥用职权被查处。该两起案件已全部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法院均已作出了有罪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本院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深入剖析基层职务犯罪的原因和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建议和对策。进行职务犯罪案件分析5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调查5件,制发检察建议书5份,均被有关单位采纳。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村两委换届选举等专项预防。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91次。大力开展预防警示教育“五进”活动,一年来,共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36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多份,受教育人数达1000余人次。
三、强化法律监督,努力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着力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一是加强立案监督。重点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办案等情形,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6人;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撤案2件。同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立案7件7人。二是加强刑事侦查监督。纠正公安机关漏捕4件4人,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检察建议书2份,均被采纳。三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由我院提起抗诉的方某受贿案,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我院抗诉意见,对该案作出了改判。
扎实开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2014年,我院着重在对法院执行活动开展监督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民行检察保障民生的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办理执行监督案件6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8件,办理市院交办案件1件。如针对县阊源供水公司取水点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我院在实地调查、现场走访后,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该检察建议被采纳,相关部门已对该取水点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整治。
严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认真抓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扎实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向县看守所发书面纠正意见10余件,检察建议书1份,均被采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3件;受理在押人员举报申诉4件5人。针对在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意见30余份、检察建议书2份,建议收监2人。积极争创“第四届全省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现已通过省检察院审核、评定。
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在第五督导组的指导下,我院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扎实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活动开展使我院全体党员的党性得到锤炼,增强了群众观念;“四风”问题得到整治,推进了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实现了标本兼治;统筹兼顾得到贯彻,形成了干事氛围。同时,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又认真开展了“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和“正风肃纪”集中教育整顿活动。
着力加强班子队伍建设。一年来,院党组带头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落实“两个责任”部署要求,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组议事决策制度,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带头纠正“四风”、转变作风,带头廉洁自律、接受监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回报。
大力加强检察专业化建设。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特点,大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加大对学习培训投入,以考促学,鼓励和支持干警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类业务骨干班培训学习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4年共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素能培训达33人次,切实提高了检察干警的专业素养。
五、监督制约并重,确保依法行使检察权
自觉接受各界监督。我院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坚持重要工作和重大案件及时主动向县委、人大专题汇报。5月向市、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汇报了2012年以来我院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参加县人大代表联组活动,并通报检察工作,不断深化代表联络工作,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日常检察工作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各项检察工作,主动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努力改进检察工作。此外,我们还聘请了6名特邀执法执纪监督员,对我院干警的执法办案情况和八小时以外行为进行监督。
不断强化自身制约。把强化自身监督摆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重点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强化自身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继续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等廉洁从检各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引导全院干警切实守好做人、处事、办案、交友的底线,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我院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离不开县委、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检察院向关心、支持我院工作的各位代表和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法律监督效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办案力量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司法办案的需要;三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背景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还相对不足。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努力加以解决。
2015年检察工作思路
2015年我院检察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各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祁门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保障。
一、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切实做好检察环节综合治理工作,继续加大对破坏县域经济发展环境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决打击涉林等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犯罪,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积极参与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切实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农村稳定、侵害人民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三、坚持反腐倡廉,依法惩治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发生在党政机关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犯罪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涉农惠民资金管理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立足执法办案,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强化法律监督,全力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全面落实四中全会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以侦查和审判活动为重点,加大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监督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执行等问题。
五、打造过硬队伍,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在检察机关得到正确执行。加强素质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检察人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素质。加强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永葆检察队伍的政治本色和纯洁性,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伟大征程,检察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在今后的检察工作中,我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按照本次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积极进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率先建成“生态文明展示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4年)
有关用语说明
1、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其确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向社会提供查询。
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一)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3、预防警示教育“五进”活动:是指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在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部署开展的“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着力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
4、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撤案和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批准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制度。
5、两抢一盗:是指抢劫、抢夺、盗窃等三类多发性侵财案件。
版权所有: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