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5年度)
时间:2026-0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626在祁门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文忠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5年工作回顾

2025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办理各类案件365件,10个集体、20名个人获县级以上表彰表扬,其中督促保护徽州目连戏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紧扣字深耕细作,厚植平安祁门底蕴

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1人、不捕3人;提起公诉123人、不起诉29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恶保护伞案件11人;针对办结的恶势力案件发现的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移送的其他非法采矿线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达160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在履职办案中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等问题、隐患,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6份,促进职能部门更好抓前段、治未病,有力助推社会治理法治化。同时,重视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定期做好涉检舆情分析研判,排查潜在舆情风险点,从根源上减少涉检舆情风险发生。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扎实开展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受理并办结控告申诉案件18件,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积极参与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实现与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互联互通,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序化解。会同县法院、县司法局成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有效化解争议20件。

二、紧扣字服务大局,全力护航高质量发展

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着力加强监检衔接,依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66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释法说理等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周某退缴赃款67万余元。协同整治殡葬领域腐败问题,依法办理城东陵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妥善处理关联案件遗留问题,为国家和集体追回700余万元经济损失。针对汤某职务侵占案发现的单位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常态化落实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开展四长四联护航行动,更好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认真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办理5起非法运输、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达510余万元,批准(决定)逮捕7人,起诉12人。

守护绿色发展生态底线。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起诉滥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011人。强化府检联动,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投放鱼苗34.5万尾;会同县林业局在西武岭国有林场建设二期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基地。聚焦非法采矿、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河道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并跟踪督促问题整治到位、隐患消除彻底。

三、紧扣字为民司法,精准回应群众新期待

用心守护群众身边安全。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依托公检法联动工作机制,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引导证据收集、固定,全方位守护群众财产安全,起诉电诈及其关联犯罪案件1024人。积极开展食药安全路行专项监督,针对销售过期食品、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查验制度落实问题监督,对排查出的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台账建立不规范等问题,及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磋商,推动问题源头化解。

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1人,提起公诉4人。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依法制发督促监护令,结合个案办理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全面准确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4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依法封存相关犯罪记录。充分发挥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制度作用,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先后组织干警走进祁门一中、祁门二中、凫峰中学等学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加强劳动者和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常态化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妥善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成功追回拖欠的工资80余万元;落实检察+人社联动工作机制,助力农民工追回拖欠数年的劳动报酬5万余元。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政策,确保应救尽救、精准施救,联合市检察院为2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14.5万元司法救助金。

四、紧扣字坚守底线,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全面加强刑事检察。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撤案6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5件;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纠正漏捕1人,纠正漏诉3人;提出抗诉1件;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纠正脱、漏管3人,监督收监执行1人;办理财产刑监督案件3件,确保19万余元财产刑执行到位

不断做强民事检察。办理各类案件10件。就一起民事调解结案案件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县法院经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起诉。扎实开展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项监督,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提升终本案件办理质量。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件。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件。

持续做实行政检察。办理各类案件27件,其中行刑反向衔接案件22件。针对被不起诉人提出建议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13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专项监督,针对县法院未及时立案情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立案执行。针对镇政府在乡镇赋权收回后仍对24起滥伐林木案进行处罚问题,及时予以监督纠正,督促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整治好金字牌镇、大坦乡境内因高速修建遗留的河道行洪安全隐患。

积极做好公益诉讼。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3件,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起诉索赔生态修复费用20万余元。创新林业碳票+生态司法机制,办理了全市首例认购林业碳票替代生态修复公益诉讼案。扎实开展食药安全路行、机动车维修拆解等领域专项监督,依法制发检察建议2件。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力大洪古道(安凌段)存在多年的违建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五、紧扣字锤炼队伍,锻造过硬检察铁军

全面深化从严治检。从严从实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领导班子及成员查摆问题共29个,全部整改完毕。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修订完善本院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实施细则。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持续抓好巡察反馈问题整改,4月通过评估验收。常态化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填报制度,全年共填报51件次。积极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在日常履职中认真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报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29件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相关案件公开听证63人次。接待律师阅卷70人次(其中网上27人次,线下43人次)。评查案件176件。

着力提升队伍素能。组织干警参加最高检、省、市检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岗位练兵127人次,1篇法律文书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起诉书。制定本院《青年干警素能提升计划》,实施青年干警导师制,安排检察官结对帮扶青年检察官助理;实施专项工作联络人制度,由青年干警承担11项具体工作联络事宜,助力综合协调能力提升。组织青年干警参加全市公诉人以及全县金笔头、公文信息写作等各类竞赛,4人在主题征文比赛中获奖。95篇原创检察宣传稿件被省级以上媒体刊发;会同省、市检察院共同创作的微电影《日记本》,被人民日报、最高检等客户端推荐,获评第八届检察新媒体创意大赛短视频类正能量作品等全国、全省性荣誉。

各位代表,2025年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是县政府、县政协的大力支持和民主监督,也是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热忱关心、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存在的不足:一是服务保障中心工作的精准性有待提升,对重点产业的司法保护仍需加强;二是法律监督的刚性和实效不足,跨部门协同监督机制仍需完善;三是数字检察应用深度不够,干警的数字化履职能力有待提高。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2026年工作安排

2026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检察贡献。

一是聚焦大局履职,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上展现新作为。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落实好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惩治盗抢骗”“黄赌毒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责,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犯罪。加强涉农检察工作,助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践行司法为民,在保障民生福祉上取得新成效。持续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检察行动,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加强特定群体权益保护,完善司法救助、支持起诉等工作机制,继续巩固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效。深化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办好案件,让司法保护更有温度、更接地气。

三是坚守法治初心,在维护公平正义上实现新突破。深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助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祁门、法治祁门。依法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坚决纠正执法司法不公问题。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督机制常态化、规范化,提升监督刚性。深化数字检察建设,更好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四是从严管检治检,在锻造检察铁军上呈现新气象。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筑牢政治忠诚。加强专业化建设,开展重点领域业务培训,提升队伍履职能力。深化纪律作风建设,从严整治司法作风突出问题。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我院将紧跟时代步伐,锚定高质效履职,深耕四大检察,以法治力量守护生态底蕴、筑牢民生防线,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平正义中展现新担当,力争以更实的举措、更优的业绩,为高质量建设世界红茶之都、美丽康养祁门提供更优检察服务和更强法治保障!


附件:

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三个管理2024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简称一取消三不再)。同时,部署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简称三个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

2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

3四长四联:是指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由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联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工作、重点信访事项等,以更好护航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4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其确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5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6司法救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7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8四大检察:2021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为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指明了方向。其中,刑事检察,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行政检察,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机关都可以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指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