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公开
【预决算公开】祁门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时间:2016-09-05  作者:  新闻来源:计装科 【字号: | |

一、部门主要职能

本部门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

()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方针、服从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依法对贪污受贿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政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进行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对全院思想政治、队伍建设、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任免、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宣传等开展工作。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祁门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只包括院本级决算。

三、2015年度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825.15万元,支出总计825.15万元。收支相抵。

四、2015年度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825.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25.15万元,占100%

五、2015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825.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5.15万元,占89.09%;项目支出90.00万元,占10.91%。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2015年度决算717.96万元,其中:“行政运行”决算431.96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和商品和服务支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其他检察支出”决算196.00万元主要用于案件办理及装备购置、维护。“‘两房’建设”决算90.00万元 ,主要用于侦查技术用房建设。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5年度决算52.11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决算38.22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死亡抚恤”决算13.89万元,主要用于离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3.“医疗保障”2015年度决算13.62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决算13.62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度决算41.46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41.46万元,主要用于院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六、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三公”经费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决 算 数

合 计

36.47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接待费

7.8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8.64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8.64

公务用车购置

0

二、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6.4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8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8.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7.83万元,共计114批次,1109人次,与上年持平。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县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包括来宾食宿费、车辆租用费等。在公务接待中,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省委省政府30条具体要求。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8.64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增加4.22万元,增加17.28%。主要是因为2015年度与黄山区院合并办案,完成省院交办案件,因此造成跨区域办案调查取证费用增加。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日常公务、执法执勤、办理案件、监督检查等。2015年,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